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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28365365关于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6-12-20 【字号:

各公路分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等有关规定文件精神,市局组织梳理本部门权责事项,并制定了《mobile28365365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局机关各科室、各公路分局对照实施。

 

附件:《mobile28365365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mobile28365365

                                                                     20161215

 

 

mobile28365365

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所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权力动态调整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事项是指我局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权力类别。

第五条 行政权力事项实行目标管理,未纳入目录的行政权力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目录应当机关门户网站公布。

第六条 行政权力事项需增加、取消、下放或变更的,应向市法制办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予以调整。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增加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

(二)上级机关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取消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机关依法取消行政权力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因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

(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且相关职权依据没有指定具体管理层级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变更行政权力事项:

(一)行政权力的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承办机构、法定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三)行政权力事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条 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增加、取消或下放、变更行政权力事项的,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请市审改办审定,相应调整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权力事项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交通局反映。

    第十二条 办法由mobile28365365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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