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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28365365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来源:  日期:2016-11-22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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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016 年龙岩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龙政综〔2016137号),为规范我市普通公路路政行政审批行为,明确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执行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负责实施行政审批的相关单位(科室)及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行政审批审查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件必审的原则。

第四条 普通公路路政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由负责实施行政审批的单位(科室)依法组织审查。

第五条普通公路路政行政审批事项应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并参照行政权力清单公布目录组织实施,无明确法律法规授权的,一律不得实施。

第六条  实施行政审批时,应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条件、程序进行,不得擅自设定其他障碍或前置条件。

第七条 审查单位(科室)应根据普通公路路政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规程所列内容,在公开网站上予以公示,并提供行政审批示范文本。

审核内容

第九条  审查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为:市政府公布的市级普通公路路政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条 审查内容

(一) 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 适用依据是否合法

(三) 审批条件有无擅自增减

(四) 是否设置前置条件

(五) 申请人主体、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六) 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

部材料

(七)  审批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八)办理期限有无延误

(九)审批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十)有无收费或收受财物情况

(十一)有无投诉情况

(十二)服务水平、服务态度情况

审查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主体审核标准: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资料标准:所申请审批内容应当符合相应申请条件,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实质内容须经行政执法人员逐一核实。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标准:必须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注明现场情况,制作简明图示,图示须标明方向,并提取现场照片。

第十四条  执法文书制作标准:填写清晰规范,避免错、漏,如有涂改须经申请人确认并加盖指膜。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程序规范标准:

(一)行政执法人员为两名以上;

(二)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及行政复议、诉讼权利。申请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四)行政审批申请表意见签署规范、明确。

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根据申请人申请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七条 初审合格后,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通过政务内网将电子文档及纸质申请材料提交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审核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依法依规需进行现场勘查的,应派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出具现场勘查意见。

第二十条  依法依规需集体讨论研究的,应出具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依法依规须与其他相关管理机关联合审批的,征求相关管理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批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查意见并办结。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结当天应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批文或证照。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批文或证照发放后,应及时将全部材料移交业务部门存档。

第二十五条  业务部门应将审批档案规范建档,做到“一案一卷”、目录编排有序、文字书写清晰整齐、样式、格式规范统一。

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的,统一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受理后,审核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条件及程序认真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在法定期间内做出审批决定并核发许可证件或其他审批有关文书;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书面理由。由具体承办人员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及审查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规定,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程序办事,按照本细则履行审查职责。

第二十九条  强化行政审批事项问责机制,对行政执法人员及审查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工作细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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